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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帮助困难群众解决“看病难”问题,是省委、省政府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体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密切与广大人民群众联系的具体行动。为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把帮助困难群众解决“看病难”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帮助困难群众解决“看病难”问题是一项涉及面广、难度大和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工作,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指定专人负责,认真组织协调,积极采取切实有力措施,抓好具体落实工作。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通过抓好卫生、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合理降低医疗服务、药品成本费用,以及建立各项医疗保障、救助制度等各项措施,把帮助困难群众解决“看病难”问题的工作做好。同时要加大对该项工作的宣传力度,各地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使社会各界都来关心、支持和参与这项工作,共同帮助困难群众解决“看病难”问题。 二、建立规范医疗服务制度,合理降低医疗费用 (一)全面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其价格管理。省物价、卫生等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抓紧落实调整归并现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尽快制订相关管理办法,建立规范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体系。在此基础上,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在合理降低社会医药费用负担总水平的前提下,适当提高技术性劳务项目价格,大幅降低大型检查设备检查项目的价格,并规范医用一次性材料、医疗设备折旧等医疗价格行为。 (二)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刹住开大处方歪风,减少患者负担。各医疗机构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高尚医德,以严谨的科学态度诊断并合理开具处方,坚决刹住为了小团体利益而多开检查项目和药物的不良医风。对此,卫生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 三、完善药品价格审核和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切实降低药品价格 (一)加强药品成本审核,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药品价格原则上按社会平均成本定价;但对供大于求的药品,按满足社会需要量的先进成本(即低成本)定价。物价部门要在对药品成本进行深入、认真调查的基础上,严格审核药品生产经营成本,进一步规范成本构成因素,并安排好各种差价、比价关系,严把价格审批关,挤压不合理的价格空间,杜绝虚高定价。今年,将对列入政府管理的约900种药品继续进行降价。要对纳入省级定价药品的成本进行调查审核,重点加强对常用药品的成本调查,综合测算社会平均成本,为定价提供客观参考数据。 (二)扩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覆盖面。今年全省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100%要开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药品、年使用量县级医院5万元以上及市级医院10万元以上的药品全部纳入招标,纳入招标范围的药品80%以上的金额要通过集中招标进行采购。实行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 在不突破政府或企业制定的零售价格的前提下, 按中标价格顺加15%后的差价部分,要有不低于60%的比例让给患者,降低群众的医药费用。 四、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困难群众基本医疗 (一)加快建立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要继续扩大覆盖面,实现全省市、县(区)全面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使更多的企事业单位和职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服务管理,完善结算办法,形成医、患、保三方相互制约和相互协调的机制,使个人负担水平更趋合理,从而更好地保障包括困难群体在内的各类参保人群的基本医疗需求。 (二)帮助破产、关闭和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对破产、关闭和产权转让企业的退休人员,由企业一次性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对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前破产、关闭、解散的企业移交社会管理的退休人员,凡已参加养老保险并在社保机构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按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资助或部分资助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对缴费能力不足的困难企业的在职职工,适当降低费率,先建立统筹基金,解决大病医治和住院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