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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档案局
【发文字号】 档字[2000]43号
【颁布时间】 2002-06-08
【实施时间】 2002-06-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1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岛市小城镇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接上页]

  (十)科研文件材料:小城镇建设的专题著作、研究报告、论文和新技术、新工艺的图纸和文字材料等。
  
  第十五条 小城镇建设档案的形成应能满足各方归档保存的需求,如档案形成难以满足各相关单位的工作需要时,其原件一般应遵循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归建设单位保管,其他单位可保存复制件。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应按规定编制竣工图,归档材料应完整、准确、系统,书写和载体材料宜于长久保存。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档案移交时,交接双方应对档案进行登记、清点,并分别在档案移交目录上签字。
  
  
第三章档案的管理
  

  第十八条 乡镇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配置档案库房和装具,建立健全档案管理、保管、鉴定、借阅等制度,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满足单位、社会对档案利用的需求。
  
  第十九条 档案库房应采取防火、防盗、防光、防潮、防尘、防高温、防虫鼠等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二十条 小城镇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凡没有档案或档案不完整的,项目建设单位或档案的保管单位应负责收集、补测或复制。
  
  第二十一条 不具备档案保管条件的建设单位,经双方协商同意,其基本建设档案可由乡镇综合档案室接收或代管。
  
  第二十二条 小城镇建设档案一般按建设管理(含管理基础和科研部分)、规划勘测、基础建设(含园林名胜、环境保护和电业、邮电设施部分)、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等类别进行管理,各乡镇可结合各自实际,制订本地区的小城镇建设档案分类方案。
  
  第二十三条 乡镇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建立技术文件变更制度,凡建设项目在使用、维护和管理过程中发生变化的都应办理档案变更手续,并及时通知保管该项目档案的乡镇档案管理部门。乡镇档案管理部门应依据有关材料,变更档案内容,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档案变更应明确体现变更依据、变更内容、变更处数、变更时间及变更人。
  
  第二十四条 停建、缓建的工程项目,其档案应由建设单位集中保管。
  
  第二十五条 产权变动企业的工程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建设项目档案实际保管期限不得短于建设项目的实际寿命。
  
  第二十七条 档案鉴定工作应由单位领导、专业术人员和档案人员共同组成档案鉴定小组,并按规定进行,对无保存价值需销毁的档案须由监定小组提出意见,登记造册,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档案销毁时应由两人以上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青岛市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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