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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津劳局[2002]229号
【颁布时间】 2002-07-01
【实施时间】 2002-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1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修改天津市最低工资暂行规定意见的通知》(津政发(1997)69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对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不低于412元、每小时不低于2.46元调整为每月不低于450元、每小时不低于2.70元。
  
  宝坻区、静海县、蓟县、宁河县、武清区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不低于402元、每小时不低于2.40元调整为每月不低于440元,每小时不低于2.65元。
  
  二、对于实行非正规就业(弹性就业)的劳动者实行小时最低工资制,标准为每小时不低于4元。
  
  三、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天津市执行最低工资若干规定》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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