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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于2002年3月29日由本溪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5月30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二年七月一日 《本溪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四条修改为:“城市规划工作在市、自治县(区)、镇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城市规划的规定,实行统一管理。 市城乡规划建设部门是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工作。自治县(区)的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第五十三条 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法规根据本决定作出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