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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内财综[2002]446号
【颁布时间】 2002-07-01
【实施时间】 2002-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1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对收取医用诊断计算机断层摄影装置CT(X)射线辐射源等六个强检项目的复函

内蒙古自治区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申请医用诊断计算机断层摄影装置(CT)X射线辐射源等六个强检项目收费标准的函》(内质局函[2002]7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同意内蒙古自治区计量测试院在对下列强检项目进行计量检定时收取检定费:
  
  1、医用诊断计算机断层摄影装置CT(X)射线辐射源;
  
  2、氧弹热量计;
  
  3、环境保护监测采样器;
  
  4、电话计时计费装置(含单程电话计时计费器、程控交换机计费装置、公用电话集中计时计费装置);
  
  5、隐形眼镜;
  
  6、配装成镜;
  
  7、太阳镜;
  
  8、大型衡器(包括电子衡)。
  
  具体收费项目见附表。
  
  二、上述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由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另行核定。
  
  三、请执收单位到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所收资金属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全额上缴自治区财政专户,支出按批准的预算和自治区财政厅核拨的资金及规定用途安排使用。同时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新增计量检定收费项目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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