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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加强对市、县工资发放的资金调度 对补发历年欠发工资确实存在财力缺口的县,由省、市财政通过借款的方式给予帮助。所借款项从对县增资转移支付和税收返还资金中逐步扣还。对工资发放存在季节性、临时性财力困难的县,省、市财政要积极调度资金,帮助其解决困难。为进一步增强市对所辖县工资发放工作的责任,省级财政一般不直接对县借款或调度资金,主要通过市财政转借或调度,由市财政负责按期归还或结算。 (五)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压缩不必要的开支 凡有欠发工资的县、乡,财政预算不得安排建设方面的支出(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除外),已经安排的,要全部调整用于保障工资发放和补发欠发的工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准修建办公楼,不准购置小轿车和高档办公设备,大力压缩其它非工资性支出。省、市财政补助的项目建设和部分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在县历年欠发的工资消化完之前,一律暂缓拨付。 (六)进一步建立健全工资专户管理制度 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工资专户管理制度,加强工资专户的管理。财政收入、工资性借款和上级财政调度资金必须首先进入工资专户,确保在每月工资发放前到达,保证能够足额发放当月工资。工资专户资金只能用于工资发放,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工资资金用于其它开支。各级人民银行国库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严格把关,督促划转。全面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制度,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统一由财政部门通过代发银行直接拨入个人工资账户。 (七)加强对工资发放工作的指导 各地要制定具体的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和消化历年欠发工资的计划、措施。有欠发工资的县要将有关保障工资发放和补发计划报省财政厅备案。 同时,由省财政厅向仍有欠发工资的县派驻工作组,帮助分析财力状况和制定消化历年欠发工资的计划,进行财政专项审计,指导和督促其做好工资发放工作。 各级编制和人事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编制和人员的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严禁超编进人,严禁自行聘用人员。 各级政府要将保证工资发放工作作为年度考核的一个重要内容。到2002年底,对于财力足以保障工资发放和补发欠发工资,但仍发生新欠工资和未能基本消化完历年欠发工资的县、乡政府主要负责人,要按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并进行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