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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无锡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锡政发[2002]184号
【颁布时间】 2002-07-01
【实施时间】 2002-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1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场改革改制的暂行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2.市场净资产转让或出售时,可采用协商定价和市场竞价等方式,市场竞价应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公开竞价。在同等条件下,原市场经营者(管理者)和职工享有优先受让权。同时鼓励多种经济成分的经济实体参与现有商品市场的改革。
  
  3.为鼓励经营者(管理者)和职工出资购买市场公有资产产权,鼓励经营者和业务骨干持大股。协商定价时,经市财政和上级主管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在经评估、调整后净资产基数的基础上,可按认购股份比例上下浮动10%。单位职工、社会法人和自然人认购股份达11%~59%,且一次性付款的,可下浮10%;认购股份达60%以上,且一次性付款的,可再下浮10%;认购股份达100%,且一次性付款的,可再下浮10%,但各项优惠折扣累计不得超过40%。对规模较大的市场,经营者或购买者难以一次性购买全部净资产的,可采取部分购买,部分租赁的形式。净资产为零或负数的,以零价出售。其资不抵债部分可作为原出资者对改制后市场(企业)的负债,作挂帐处理,三年内用改制后市场(企业)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租金及所减免的有关费用等归还。
  
  4.市场改制时,市场土地使用权属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其地面建筑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可以到市房屋产监处办理房产证手续;其地面建筑有房产证的可以进入房产市场进行房产转移。
  
  5.市场改制时,其转让或出售的国有资本变现收入,按规定上缴“无锡市国有资产收益专户”,实行专款专用,用于市场的改革改制。
  
  (二)职工的分流安置与社会保险关系的衔接
  
  6.市场改制时,原则上市场经营者应整体接受原市场的职工。职工应与新企业按规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市场改制时,确有必要分流富余人员的,按照市政府(锡政发[2000]241号和[2001]170号)文件规定执行。由市市场改革指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劳动与社保、财政等部门核准同意,总量控制在在册职工总人数的20%~30%以内,所需经费从净资产中抵扣,包干作用,不足抵扣的,由市场主管部门在行业内统筹解决。有关社会保险问题(如协保和续保等)的处理及经费渠道按照锡政发[2001]170号文件规定执行。
  
  7.实行关、停、撤的市场,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按照锡政发[2001]170号文件执行。
  
  8.市场管理人员中原属于事业单位身份的职工,市场改制后,其身份随之改变为企业性质,有关问题的处理按市政府(锡政发[2002]21号)文件执行。上述费用可以在经评估确认后的净资产中提取,不足提取的在行业内资产变现或国有资本退出中解决。
  
  (三)切实降低市场改制成本
  
  9.为减轻市场的改制成本,在市场改制过程中涉及的综合税费,按照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关于下达市属企业改制收费标准的通知》(锡国办发[2001]5号文)的规定执行。由市市场改革指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审核。
  
  10.切实规范市场收费和各项检查。各有关综合职能部门应指定具体的分局或所负责加强对所在地市场的检查和管理。市场有权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有权拒付不合理的收费和搭车收费项目。以切实减轻市场负担,培植税源。
  
  (四)其它
  
  11.市场改制后继续租赁使用原市场国有、集体资产的,经有关部门(国有资产经市财政部门,集体资产经原市场主管部门)批准,按原确定的租金基数给予优惠,具体优惠比例,由资产所有者与经营者商定。
  
  12.市场改制时由市场分流富余人员组合新办的企业,按有关安置下岗人员的优惠政策执行。
  
  13.为鼓励市场改转制和扶持改制后市场的发展,对改转制的市场,原市场享受的扶持政策不变。原实行“四统一”管理的市场,改制后其市场工商管理费从改制起继续延续享受原政策;属个私经济控股的市场,参照享受锡委发[2001]13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私营个体经济的实施意见》,在收费和税收上享受发展个私经济的相关政策。
  
  14.市场改制时设有的国有股,市场改制后由市财政部门委托主管部门或授权机构代行投资主体职能。
  
  15.积极推进市场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吸收境外及社会资本参与有形市场的建设。境外资本参与市场建设的,参照享受中外合资企业的有关政策执行。社会资本参与市场建设的,分别参照国有企业改革政策和发展私营个体经济的有关规定执行。
  
  16.加快公有资本在市场建设中有进有退的步伐。允许私营个体经济控股,允许个体私营经济独资承办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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