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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鲁价格发[2002]155号
【颁布时间】 2002-06-07
【实施时间】 2002-06-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2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电业(供电)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加快实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两个通知(计价格[2002]65号、计办价格[2002]704号)规定和全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电视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进一步推进城乡用电同价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在“两改”的基础上实现城乡用电同价,是减轻农民负担、启动农村市场、发展农村生产力、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是物价工作实践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级物价、供电部门要充分认识实现城乡用电同价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增强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同时要切实加强领导,成立专门小组,主要领导同志任组长,克服困难,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采取得力措施,加快工作步伐,在总结我省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不失时机地推进其他各类用电的城乡同价工作。
  
  二、坚持以“两改”为基础、以降低总体电价水平为目标的同价原则
  
  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电管理体制是城乡用电同价的前提,实现城乡用电同价、降低电价总水平尤其是降低农村电价水平是“两改”的根本目标。城乡用电同价不是简单地将城乡电价平均,而是在“两改”完成且验收合格后,通过供电损耗和各项费用的降低,进一步降低农村电价,在此基础上实现城乡用电同价,以降低总体电价水平,尽量减轻对城电价的影响,充分体现“两改”效益。
  
  三、城乡用电同价的范围、方式和时间
  
  1、城乡用电同价的目标是各类用电均实行同价,即在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的基础上,非普工业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农业生产用电也要实现城乡同价。
  
  2、考虑到我省各地电价水平和电力管理体制等因素,其他类用电城乡同价工作原则上以县为单位进行,条件具备的可实行全市范围内的同价。
  
  3、根据国家计委要求,结合第二批农网改造进展情况,原则上2002年底以前我省各地都要实现其他类用电城乡同价。
  
  4、以县(市)为单位实行城乡用电同价的,由县(市)物价部门会同供电部门研究提出方案,市物价、供电部门审核后报省物价局、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审批;以市为单位实行同价的,由市物价部门会同供电部门研究提出方案,省物价局、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审核后报国家计委审批。
  
  四、城乡用电同价的基本要求
  
  1、从严核定供电损耗和相关费用,为同价打好基础。“两改”完成后,供电损耗原则上不得高于国家计委批复的农网改造技术指标指定,相关费用不得高于我省现行规定水平。
  
  2、用好用足有关政策。在制定同价方案时,要考虑国家对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因素,同时,充分利用取消电力建设基金腾出的空间,不得随意减免电费或扩大电价优惠范围,以减轻电价上涨的压力。
  
  3、严格控制城市电价水平上涨幅度。在进一步降低农村供电成本的前提下,城乡同价需要提高城市电价的,要充分考虑城市用户的承受能力。对于同价后城市电价涨幅大于农村电价降幅,或城市电价上涨面大于农村电价降低受益面的,应研究解决的办法。
  
  五、加强监督管理,推动“两改一同价”工作顺利进行
  
  各级物价部门要根据国家计委的统一部署,加大对农村电价和电网改造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净化“两改一同价”工作环境,保障和推动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请各地按照上述要求,研究提出本市城乡用电同价的初步意见,于7月底前报省物价局、山东电力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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