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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5号
【颁布时间】 2002-05-31
【实施时间】 2002-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2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2002)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已由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5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5月31日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海省br /  br /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2002年5月31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过常务委员会两次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审议意见比较一致的地方性法规案和部分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案,也可以经过常务委员会一次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一般经过常务委员会一次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的具体审议程序,按照《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办理。”
  
  二、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通过和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与法律、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相关的决议、决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在《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
  
  本决定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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