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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加强宣传和监督,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宣传舆论机构要大张旗鼓地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清理整顿的目的意义,宣传清理整顿工作中的经验,积极追踪报道清理整顿工作的进展情况,对顶风违纪的乱收费行为要予以曝光,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对清理整顿过程中取消的乱收费项目,要通过当地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并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号码,认真处理企业和群众举报。执收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云政发[2001]172号)的规定,将本部门和单位执行的合法价格和收费向社会公示。通过直接、透明地把国家有关价格和收费的政策向社会公告,让企业和群众能够掌握、依靠国家的价格和收费政策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监督经营者、执收部门和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和收费政策。各级计划(价格)部门要加强对公示制度的监督检查。 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级计划(价格)、监察、财政、审计等执法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严肃依法查处乱收费案件。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缴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交纳,并有权向计划(价格)、财政等执法部门举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责任人,监察部门要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涉及澜沧江水运及口岸收费清理整顿表(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六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