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财企一[2002]23号
【颁布时间】 2002-05-31
【实施时间】 2002-05-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2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原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原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的通知》(财综字[2002]16号)予以转发,请遵照执行。同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原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欠缴的“两金”转作国家资本金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报批程序
  
  1.由原国有和集体欠缴“两金”的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填写“附表三”或“附表四”(一式七份)后报主管税务部门;主管税务部门审核盖章后,连同企业所有上报资料送同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收到资料经审核盖章后,连同企业所有资料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会同市税务局审核、汇总后,分别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市财政、税务局把经审核盖章后的资料(一式三份)按原渠道返回。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自留一份资料后,由税务部门及时返回企业一份。企业在收到批复资料后,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二、具体要求
  
  1.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原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工作涉及面广,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应指定具体部门落实此项工作,并积极配合,认真组织落实国家有关政策。
  
  2.各级税务部门于7月底前将经审核的资料移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于2002年8月31日前将企业有关资料上报市财政局。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原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的通知》(财综字[2002]16号)(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