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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扶贫办(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移民扶贫异地开发工作,依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和《陕西省农村扶贫开发规划(2001-2010年)》,结合近年来我省移民扶贫异地开发工作实际,现就移民扶贫异地开发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移民扶贫异地开发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移民扶贫异地开发是扶贫开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极其恶劣地区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有效途径。移民扶贫异地开发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开发式移民的方针,以“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为目标,通过移民扶贫开发,使贫困户早日摆脱恶劣的自然环境,达到有房住、有地种,水、电、路等基础设施条件得到根本改善,孩子上学方便,医疗条件较好,实现脱贫致富的要求。移民扶贫异地开发工作要坚持政府引导,农户自愿;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以农为主,有土安置;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扶持为辅的原则。要搞好“四个结合”,即:与重点村建设相结合,解决移民新村基础设施资金不足的问题;与小城镇建设相结合,解决劳动力转移的问题;与退耕还林相结合,解决搬迁户的耕地和近期口粮补助问题;与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解决贫困人口的增收问题。 二、严格移民扶贫异地开发工作的对象和条件 移民扶贫异地开发工作的对象,必须是贫困地区基础设施条件很差的贫困村组和贫困户,重点是陕北白于山区、黄河沿岸土石山区和陕南中高山区。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即可列入移民搬迁对象: (一)居住在边远地区、海拔在800米以上的高寒山区和陡坡峡谷地带,生存空间狭小,生产生活环境恶劣区域的贫困户; (二)远离集镇和交干线,信息闭塞,修路、拉电、通水一次性投资成本过大,孩子上学不便的自然村组和贫困户; (三)列入省上地方病重病区的村组和单庄独户; (四)地裂、滑坡等地质灾害多发区,无法在当地生存的贫困户。 接收移民安置的村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整体越过温饱线,并具有调整承包地能力的非贫困村; (二)水、电、路等基础设施比较完善,教育、医疗条件较好,无地方病的地区; (三)民族民俗相近,民风淳厚,干部群众有安置意愿的村组; (四)有较好的资源条件和开发前景,能为迁入户提供可开发的立地条件。 三、规范移民搬迁工作的程序 移民安置实行就近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协调安置与移民户自找门路安置相结合,优先在本村、本乡(镇)、本县(区)安置。本县(区)安置不了的,由市协调在本市区域内安置。移民扶贫异地开发工作,要按照群众自愿申请,村组评议,乡(镇)审查、县扶贫办审批的程序进行。 (一)对确需搬迁的贫困户,先由户主提出书面申请,报村委会评议; (二)村委会对评议出的搬迁对象张榜公布,若无异议,上报乡(镇)政府审查; (三)乡(镇)政府对审查的移民对象,报县扶贫办审批; (四)县扶贫办审批后,将审批名单通知乡(镇)政府、村委会组织实施。 四、切实做好移民新村规划 移民新村的规划,要纳入县、村的扶贫规划,做到一次规划,分步分户实施,各户负责。采取政府补助,群众投劳,亲友帮工的方法,由户主按照规划组织施工,人均住房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统一建房必须征得群众自愿,并报县扶贫办审批。 规划移民新村要从群众生活实际出发,宅基地标准要按照当地的土地资源情况决定,但要一次规划到位,给群众留出发展空间,方便群众生产生活。 集中安置的移民新村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按照“五到村”(电力部门送电到移民新村,水利部门送水到村,计划、交通部门负责道路到村,邮电部门负责邮递、电话到村,广电部门负责广播电视到村)的要求,由各级政府协调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五、认真落实移民搬迁的优惠政策 移民资金补助标准,省上实行“1+5”,即按照每搬迁1人补助1000元,每户补助5000元一次下拨移民补助资金,市、县(区)继续按照每搬迁1人各配套500元的补助规定执行。 贫困地区整体迁移的村组,非贫困户迁移只享受当地的优惠政策,不享受政府的补助资金,也不实行挂牌管理。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将移民资金纳入扶贫资金专户,实行专账储存,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移民扶贫补助资金的监督审计,凡欺上瞒下,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移民补助资金者,要严肃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