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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计││││ │││服││││ │││务││││ ││├─┼─────────┼───────┼──────────────┤ │││部│收费标准│国家计委│中介服务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实行│ │││分│││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 │││中│││节价。检验、鉴定、公证、仲裁│ │││介│││等垄断、强制性的服务实行政府│ │││服│││定价;评估、代理、认证、招投│ │││务│││标等竞争不充分的服务实行政府│ ││││││指导价。具体按《中介服务收费│br / br / ││││││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 │ ││││││号)执行 │ ││││├───────┼──────────────┤ │││││省、市、县价格│定价范围为除中央管理以外的重│ │││││主管部门│要中介服务价格。具体另行公布│ ││││││。│ └──┴─────┴─┴─────────┴───────┴──────────────┘ 说明: 1、列入《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和由国务院或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明确应当列入地方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以及符合《价格法》第十八条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地方性商品和服务价格,均列入本目录。 2、本目录“定价内容”栏所列的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是指政府指导价,其它均指政府定价。国家行政机关收费、原油、成品油、液化石油气价格仍按现行有关规定管理。省内机关刊物的期刊价格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赣办发[2001]14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和方式管理,其余各类报刊价格实行市场调节。 3、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和国务院、省政府根据市场情况变化授权国家计委和省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商品和服务、新立收费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强制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级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必要的管理。放开价格的商品和服务发生买方或卖方垄断行为时,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和必要的管理。 4、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省人民政府授权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本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5、本目录授权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抄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个别品种特别规定须实行事前备案的,应在公布前10个工作日内送达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6、属省有关部门管理的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其制定与调整应按照省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执行,并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7、除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本目录中属中央、省定价的项目,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的价格管理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每年向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一次上述价格在本地区的执行情况,出现重大矛盾和问题时,应随时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