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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02-05-31
【实施时间】 1987-02-19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702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2002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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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条 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补选。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补选,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补选,由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补选时,应当重新核对选民名单,对变动情况进行补正,并于选举日十日以前公布。代表候选人应当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代表候选人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当于选举日五日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单应当在选举日两日以前公布。
  
  补选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补选的代表,其任期到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九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五十三条 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违法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三)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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