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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皖政办[2002]45号
【颁布时间】 2002-06-07
【实施时间】 2002-06-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2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我省境内长江双重领导港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有关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交通厅、省编办、省计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我省境内长江双重领导港口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江由中央和地方双重领导港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有关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通力合作,按照精简高效、权责一致的原则和市场经济的要求,切实搞好改革;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精心拟定、认真实施改革方案,确保港口和社会稳定;要严格财经纪律,切实做好港口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国有资产不流失。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六月七日

  
  
关于我省境内长江双重领导港口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深化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口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1号)精神,确保我省长江双重领导港口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我省长江双重领导港口管理体制改革的原则
  
  我省长江现有的芜湖、安庆、马鞍山、铜陵、池州五个中央和地方双重领导的港口(以下简称长江五港)下放给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按照“一港一政”的原则,由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管理形式。港口下放后,实行政企分开,港口企业不再承担行政管理职能,并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内部改革,使其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
  
  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区域内港口的行业和行政管理工作。
  
  二、关于长江五港下放后几个具体问题
  
  1.计划管理。由中央计划管理改为地方分级管理。基本建设管理遵照国家和省有关交通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执行。
  
  2.财务管理。长江五港货物港务费由“以港养港、以收抵支”改为“收支两条线”,由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部门征收。货物港务费收入除用于征收管理人员费用外,全额用于港口的维护和建设。取消港口企业定额上缴、以收抵支的办法,改按国家税收管理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港口企业下放时,其财务关系相应划转。港口的资产无偿划转所在市管理(交由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管理的资产除外),债权、债务一并随之转移。具体财务指标以中介机构审计后的2000年度财务决算数为准。港口下放后,应激企业所得税缴入地方财政,所得税指标以零基数划转。
  
  港口下放后,港口建设费暂由所在地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部门作为代征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户管理,集中汇缴。其返还比例由省政府与交通部协商确定。
  
  3.理货业务。逐步放开理货市场,进一步规范理货业务。为保证理货的公正性,促进理货质量不断提高,港口要引入竞争机制,每个港口可先设立两家理货企业。要将各港已有的外轮理货公司从港口企业中分离出来,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自主经营。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有关业务问题按照交通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4.引航管理。长江五港现有的引航机构,作为独立向航行在长江的船舶提供引航服务的单位,仍隶属于长江航务管理局。
  
  5.港航公安管理。目前暂维持现状,其所需经费仍由港口企业营业外列支和财政拨付事业费的办法解决。今后,按国家有关公安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办理。
  
  6.港口企业。鉴于长江航运的运作方式及其特点,长江港口企业可按照自愿的原则,与航运企业进行资产重组,组建新的港口运输企业,或采取多种方式联合经营。
  
  
省交通厅
  
   省编办
  
   省计委
  
   省经贸委
  
   省财政厅
  
   省地税局
  
   二00二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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