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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二条 保税区内允许以外币计价和结算。 第五章 税收 第二十三条 从境外运保税区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或者保税。 保税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所需的维修零配件,生产用燃料、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物资、设备,予以免税。 保税区内行政管理机构进口自用合理数量的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予以免税。 第二十四条 除国家另有国家外,企业生产的产品运往境外时,免征关税和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或退还已征的增值税、消费税; 企业产品在保税区内销售时,免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企业产品经批准进入非保税区时,应按有关规定征收关税和增值税、消费税。 第二十五条 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符合出口条件的,视同出口,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或退还已征的增值税、消费税。 第二十六条 保税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 土地管理 第二十七条 保税区的土地使用权实行有偿有期出让制度,但地下资源、矿藏物、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依法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建筑物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和赠予,但应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和其它有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使用保税区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委会批准,注销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许可证,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未经管委会批准,满二年未使用的; 二、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的。 第三十条 土地使用者必须执行管委会制订的保税区物业管理的公共契约。 第七章 出入管理 第三十一条 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进出境的物品,不得运输或携带进出保税区。 第三十二条 进出保税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和交通工具,凭管委会签发的长期或临时通行证,在指定的出入口通行;进出的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还必须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检查。 进出保税区的人员,其携带物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 第三十三条 除经管委会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的特定人员外,其它人员不得在保税区内居住留宿。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应用解释权属福州市人民政府。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