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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辽政办发[2002]51号
【颁布时间】 2002-06-07
【实施时间】 2002-06-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2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准备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下发后,国家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购置附加费的政策已于2001年1月1日顺利出台,开征燃油税取代养路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公路运输管理费、航道养护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以下简称“六费”)的政策将在适当时候出台。为做好我省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的准备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高度重视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工作
  
  实施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以下简称税费改革),是进一步深化和完善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依法治税的必然要求,是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事。实施税费改革将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遏制各种乱收费,从根本上减轻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负担,合理筹集公路、城市道路、水路的维护和建设资金,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税费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市和各部门要统一认识,高度重视,顾全大局,积极主动,切实做好税费改革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加强领导,成立相应组织协调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税费改革工作的领导,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国务院委托财政部、国家计委牵头,成立了全国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部际协调小组。省政府决定成立辽宁省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市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税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并于2002年6月20日前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书面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落实职责分工,做好改革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要在省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形成我省税费改革工作的坚强合力。近期,应认真做好以下税费改革前的准备工作。
  
  (一)研究测算有关数据,为制定各级财政转移支付办法和争取上级财政资金奠定基础。燃油税是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种,中央分享40%,地方分享60%。该项税收具有专项用途,不能作为一般预算收入。财政部初步确定燃油税转移支付的基本目标是在保证地方政府能够获得与原“六费”收入规模相当的用于交通方面资金的基础上,对因开征燃油税增加负担的一些行业给予适当补偿。通过资金分配,在保障已建成交通基础设施维护等资金需要的同时,促进各地区之间交通的均衡发展。各市和各部门要按照省领导小组的要求,认真开展本地区及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与转移支付有关的数据测算工作,为我省各级政府研究制定转移支付办法和争取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奠定基础。
  
  (二)制定切实可行的补偿措施,保证既得利益不受损失。开征燃油税后,财政将对农业田间作业、渔业捕捞(不含远洋)、公共汽车(含城市轮渡)、林业企事业单位营林和采伐、煤炭和冶金等露天矿山以及原不交纳养路费的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等因用油增加的负担给予补偿,对地方所属原油及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工艺过程自用汽油、柴油缴纳燃油税增加的支出给予补偿。各市和各部门要通过广泛调查和听取农民、渔民及有关企业意见等多种方式,采集、整理、分析各种数据资料,研究制定对各部门、各行业的补偿措施,确保措施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三)全面清理有关交通和车辆收费,建立取消乱收费责任制。各级政府要积极组织有关部门清理涉及交通和车辆的各种收费项目,公布取消的不合理收费项目,并进一步规范对保留收费项目的征管工作。要建立清理交通和车辆收费的工作目标责任制,确保改革后不再出台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
  
  (四)测算运输企业税费改革前后负担状况,提出具体解决措施。税费改革后,出租汽车公司、长途客运公司、货运公司、港口装卸公司、水运公司等专业运输企业,由于用油量较大,将会增加成本支出。为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社会矛盾,各级政府要积极组织对税费改革后专业运输企业可能增加成本的情况进行认真测算,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
  
  附件:辽宁省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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