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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冀劳社[2002]46号
【颁布时间】 2002-05-31
【实施时间】 2002-05-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3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劳动保障系统工作人员廉政守则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推动全省劳动保障系统行风建设的深入开展,提高全系统干部职工职业道德素质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加快建设依法行政、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干部队伍和政府部门,实现行风建设的总体目标,结合劳动保障系统业务特点,我们制定了《河北省劳动保障系统工作人员廉政守则》和《河北省劳动保障系统职业道德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开展学习教育,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劳动保障系统工作人员廉政守则
  
  (一)不准在行政审批、审核、发证、收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以及履行各项职能中以权谋私、徇私舞弊。
  
  (二)不准截留、挪用、挤占、私分社会保险基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行政事业性经费、罚没收入及其他公共财物或公款私存。
  
  (三)不准接受管理、服务对象以各种名义馈赠的礼金、礼物和有价证券。
  
  (四)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参加用公款或由管理、服务对象支付费用的娱乐、健身等高消费活动。
  
  (五)不准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或刁难勒卡管理、服务对象。
  
  (六)不准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
  
  (七)不准虚报、瞒报、谎报劳动保障各类统计数字或用上述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及其它利益。
  
  (八)不准利用劳动保障业务职能参与经商办企业活动或为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河北省劳动保障系统职业道德规范
  
  (一)思想解放,政治坚定,务实创新,转变作风。
  
  (二)围绕大局,服务基层,牢记宗旨,办事秉公。
  
  (三)科学管理,依法行政,清正廉洁,品行端正。
  
  (四)团结协作,民主集中,勤奋敬业,业务精通。
  
  (五)开拓进取,提高效能,与时俱进,共建文明。
  
  
二00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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