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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鄂价费[2002]120号
【颁布时间】 2002-06-07
【实施时间】 2002-06-15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703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劳动就业服务暂行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失效]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清理调整我省劳动就业收费项目的函》(鄂劳社函[2002]39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和省物价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部分收费转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字[2001]44号)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转经营服务性收费具体项目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和省对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实行收费减免的有关政策,并结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机构提供服务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制定的暂行收费项目和标准通知如下:
  
  一、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1、委托管理资料费:接受单位或个人主动委托代管文书资料,并签订委托协议书的,收费标准为10元/月;接受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委托代管文书资料和流动工人档案保管,不得收取此项费用。
  
  2、代办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手续劳务费:接受当事人主动委托,代办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手续的,收费标准为:初级30元/人、次;中级50元/人、次;高级100元/人、次;
  
  3、代办因公因私出国出境手续劳务费:200元/人、次;
  
  4、代办住房公积金缴纳(含转移)手续劳务费:10元/人;
  
  5、代办各项社会保险(不含失业保险)缴纳(含参保、续保)手续劳务费:10元/人。
  
  二、职业介绍服务费:
  
  1、求职登记费:接受社会无业人员主动委托,提供职业介绍和就业信息,并办理登记的,可向求职者收取求职登记费,收费标准为2元/人、次;接受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委托,办理求职登记的,一律免收求职登记费。
  
  2、就业信息服务费:为求职者提供用工信息,在推荐就业成功后,可向信息使用者收取就业信息服务费。收费标准为:省内40--60元/人、次;省外100--150元/人、次;国外800--1000元/人、次。为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提供用工信息,一律免收就业信息服务费。
  
  三、委托维权服务费:接受省外当事人主动委托,代其处理维权事务,可按维权繁简程度收取维权服务费。其收费标准为:50--100元/人、次。在省内处理劳资纠纷不得收费。
  
  四、委托招聘劳力服务费:接受用人单位主动委托,为其招聘符合条件的劳力,按50元/人、次收取服务费。
  
  五、在开展上述服务时,必须坚持自愿委托、切实提供服务的原则,并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严禁强制服务或非正当手段要求当事人接受服务并收费。
  
  六、上述收费属事业单位的服务性收费,收费前必须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凭收费许可证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使用税务发票。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自二00二年六月十五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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