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八)对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问题,进行视察、执法检查和调查,并提出报告; (九)拟订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关的决议、决定草案; (十)对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征求意见的法律草案,组织讨论,提出修改意见; (十一)承办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法制委员会负责对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的统一审议。 第三十五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第三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章 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入选,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七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的工作 第三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代表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视察、执法检查和调查工作。 第三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开展视察、执法检查和调查工作时,应当围绕宪法、法律、法规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执行,准备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进行。 第四十条 常务委员会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及时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充分发挥代表的作用。 常务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联系在本省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四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加强同西宁市、自治州、自治县、海东地区各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联系,促进地方人大工作的开展。 第八章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第四十二条 办公厅是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主要职责: (一)承办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以及常务委员会召开的其他会议的筹备工作,协同专门委员会做好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服务工作; (二)起草或组织起草常务委员会综合性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进行调查研究和地方人大工作理论研究,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编印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刊物; (三)承办人事任免议案的具体工作; (四)承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联络、有关议案和代表建议、批评的具体工作,承办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受理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六)办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七)负责机关的文书处理,印信档案管理、行政事务和接待等工作; (八)办理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和秘书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章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法制工作委员会是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主要职责: (一)拟订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二)受主任会议委托,拟订有关议案草案;起草和修改有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 (三)参与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的修改工作; (四)研究拟订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 (五)进行地方性法规草案统一审议的服务工作; (六)对有关地方性法规方面问题的询问,拟订答复意见; (七)调查了解立法计划和有关地方性法规的执行情况; (八)对征求意见的有关法律草案,组织讨论,提出修改意见; (九)进行地方立法工作的理论研究,负责编印本省地方性法规; (十)承办常务委员会或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章 常务委员会海东地区工作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海东地区工作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派出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和工作依据《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海东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