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对《福州市科学技术进步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的“到2000年”的规定。 二、第十四条删去部分内容后修改为:“企业应逐步成为科学技术投入的主体。企业每年用于技术开发的经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费用。” 三、第十六条中“扩大科学技术贷款规模”修改为“增加科学技术贷款投入”;“金融机构从贷款规模中划出一定额度用于安排科学技术贷款”修改为“金融机构应当优先安排科学技术贷款”。 四、第十九条中的“新增利润”修改为“税后新增利润”,“净收入”修改为“税后净收入”。 五、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对经认定的国家新产品在三年内、省级新产品在二年内,由同级政府予以资金扶持。” 六、第二十一条中的“二年内可享受先征后财政返还的优惠待遇”修改为“二年内可享受同级政府予以资金扶持的优惠待遇。” 七、删去第二十二条中“所占份额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30%。”的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州市科学技术进步若干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