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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自治县内应当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自治县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用于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 第三十一条 自治机关合理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充分发挥水电资源的综合效益。 自治县制定水电发展规划,设立水电发展基金,充分利用上级国家机关在发展水电的投资、金融、税收等方面给予的优惠条件,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兴办水电事业。 自治县的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上省网的小水电电价享受国家给予小水电的优惠政策。在自治县内生产、经营的电量山发电企业,供电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在自治县缴纳所得税。 自治县内应当征收的水资源费,由自治县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用于水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及管理等。 第三十二条 自治机关制定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民族风情等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及管理。 自治机关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开发旅游资源,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商品生产,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自治机关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在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编制辖区内交通发展规划,充分利用上级国家机关给予的优惠政策,发展交通事业。 自治机关制定乡利公路建设规划,按照自愿合理以及建设成本和使用效益恰当的原则,多渠道融资修建和养护乡村公路。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在上级邮政、通讯部门的支持和帮助下,共同更新,改造城乡邮政、通讯设施,加强邮政,通讯网点和信息网络建设。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实行多种经济形式、多种经营方式的商品流通体制。 自治机关充分利用上级国家机关给予的优惠条件,发展民族贸易企业。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充分利用上级国家机关给予的对外贸易经营自主权,发展出口商品生产,多口岸,多渠道、多种形式地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 第三十七条 自治机关根据上级国家机关规定的价格政策和价格管理权限,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价格管理、监督和检查的具体规定,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自治机关严格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加强对各类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发展集市贸易。 第三十八条 自治机关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加强城镇和农村集镇的建设和管理,统筹兼顾社会、环境、经济效益,提高城镇的综合功能。 第三十九条 自治县同时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革命老根据地、贫困山区的各项优惠待遇,加速开发和建设。 自治机关制定特殊优惠政策,扶持特别贫困的乡、村和革命老根据地的开发和建设。 第四十条 自治县的财政是国家的一级地方财政。 自治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本级财政。自主地调整本级财政的预算收支,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节余资金。 自治机关加强财政管理,积极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注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逐步实现收支平衡。 第四十一条 自治县在国家统一的财政体制下,通过国家实行的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上级财政给予的照顾以及国家采取的其他方式所增加的财政补助资金。 自治县的财政预算在执行中,如因国家经济调整、税收政策变动、企业和事业单位隶属关系改变、严重自然灾害等情况而受到较大影响时,报请上级财政机关予以补助。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的财政预算支出中,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机动资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可以高于一般地区。 自治机关充分利用上级国家机关给予的民族补助款和财政收支项目等方面的优惠条件,加速发展经济和各项事业。 对上级国家机关扶持本地方的各项专用资金和临时性补助专款,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挪用,不得用以顶替本地方的正常的预算收入。 第四十三条 自治县建立乡镇一级财政,乡镇财政的收支范围与管理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四十四条 自治机关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法律和政策,按照国家税收管理体制,对某些确需征收、减免的税收项目,按照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可以实行征税、减税或者免税。 自治机关加强对农业税及其附加的征收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自治县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渠道筹集和融通资金.办好农相信用合作社,落实各项优惠利率贷款,办好财政贴息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