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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对于经审核后,有需要继续维持现金结算门诊医疗费用等情形的,市医疗保险局可作出继续维持现金结算门诊医疗费用的决定。 (四)参保职工有违反《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其他情节的,市医疗保险局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五)参保职工有犯罪嫌疑的,市医疗保险局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同时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五、现金结算医疗费用的报销 参保职工以现金结算的门诊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并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参保职工凭其医疗保险凭证、身份证以及门诊就医记录、医疗费用收据等有关资料,到指定的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申请报销。 六、对于参保职工在门诊医疗进行的重症尿毒症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等门诊大病医疗项目中发生的医疗费用和就诊次数异常等情形,市医疗保险局也应加强审核管理。 七、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承担由市医疗保险局指定的本辖区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审核管理工作。 八、本办法自2002年6月1日起试行,《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高额费用监管审核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