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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02]33号
【颁布时间】 2002-05-31
【实施时间】 2002-05-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3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革命伤残军人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革命伤残军人的优抚政策,依法维护革命伤残军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稳定和两个文明建设。但是,也有一些地方企事业单位安置的革命伤残军人下岗失业,生活、医疗等得不到有效保障。为切实做好革命伤残军人的生活、医疗保障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革命伤残军人是为共和国建立和建设作出过贡献的特殊社会群体,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革命伤残军人的安置和生活保障工作。各级政府和部门及企事业单位要从实践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革命伤残军人生活、医疗保障工作的重要性,积极帮助革命伤残军人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确保他们生活水平与当地人民群众同步提高。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革命伤残军人,已接收安置革命伤残军人就业的单位,要按规定办理好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
  
  三、用人单位不得因革命伤残军人身体伤残而安排下岗失业。因破产、改制等原因导致革命伤残军人失业,未重新上岗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在本系统内予以安置。本系统安置确有困难的,可进入劳动力市场优先推荐上岗。
  
  四、革命伤残军人依法与所在单位解除了劳动(聘用)关系及工作关系,未能领取或已不再领取失业保险金、未再就业的,由个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改领伤残抚恤金。革命伤残军人因企业破产或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现行政策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二等乙级(含)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失业期间医疗待遇不变。所需医疗经费由其原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授权经营管理机构解决。上述单位解决有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五、革命伤残军人失业期间,其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定期进行走访慰问,对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要及时给予适当救助。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优先纳入保障对象,其抚恤金(伤残保健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六、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组织有关部门抓好落实,民政、财政、地税、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协调,共同做好革命伤残军人生活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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