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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字号】 云国土资[2002]19号
【颁布时间】 2002-05-30
【实施时间】 2002-05-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3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云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程序及技术规范》的通知

[接上页]

  (四)属变更矿区范围的,应提交变更后的矿区范围图;
  
  (五)属变更开采主要矿种和开采方式的,应提交变更后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六)属变更企业名称的,应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属采矿权转让的,应提交采矿权转让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八)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
  
  (九)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登记申报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同意变更登记的,通知申请人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缴纳登记费用,核发新的采矿许可证,并收回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不同意变更登记的,应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退回申请材料。
  
  第二十七条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需要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书面报告,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在采矿权人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完成停办、关闭矿山的储量注销、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等工作的申报、审批、验收后,由原发证机关注销其采矿许可证。
  
  注销采矿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采矿权注销的申请报告;
  
  (二)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
  
  (三)地(州、市)、县级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对注销登记申请的审查意见;
  
  (四)矿山开采现状图;
  
  (五)有关部门对停办、关闭矿山的储量注销、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等工作的审查验收意见;
  
  (六)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及评审认定书;
  
  (七)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八)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在受理注销登记申报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同意注销的向采矿权人发出“云南省采矿权注销通知书”,注销其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采矿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应定期或不定期将已依法颁发、吊销、注销采矿许可证的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一条 州(市)、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越权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由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直接撤销其越权颁发的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矿区范围,是指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分布范围、井巷工程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
  
  矿产资源储量规模的划分标准及矿山建设规模的划分标准见附件。附件中未列矿种的储量规模、矿山建设规模划分标准,参照同行业相近用途的矿种划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附件1矿山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略)
  
  附件2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表(略)
  
  附件334种重要矿产资源目录(略)
  
  附件4云南省矿山建设最小开采规模分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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