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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湘价消[2002]114号
【颁布时间】 2002-05-30
【实施时间】 2002-05-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3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怀化市城区供水价格的批复

怀化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拟调怀化市供水总公司自来水价格的请示》收悉。根据湖南省委常委会议纪要([2001]第58次)精神,经研究,现对你市城区供水价格调整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经审查,同意你市城区供水价格作适当调整,请你们加强对城市供水价格的管理,不得在价外征收其它费用。
  
  二、根据“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自我发展、逐步到位、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兼顾企业和居民的承受能力,同意怀化市城区供水价格调整为(每吨):居民生活用水1.33元.行政事业用水1.33元,工业用水1.46元,经营服务用水2.40元,特种行业用水5.32元。对城镇居民中山民政部门发给最低生活费的特困户,由供水总公司每月每户免收4吨水费。
  
  三、你局应督促供水企业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切实贯彻落实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建设厅湘价消[2001]216号文件规定,对供水大户实行趸售水价,并在“十五”期内完成“一户一表、抄表到户,按表计量”收费工作。
  
  四、供水价格调整涉及面广,你市应向居民、工商企业,尤其是用水大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向社会公告,保证供水价格调整方案顺利出台。
  
  五、你市供水价格调整具体执行时间由你局依据本批复精神报请怀化市人民政府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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