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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粤府办[2002]37号
【颁布时间】 2002-05-30
【实施时间】 2002-05-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3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二)严格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收费行为。由省物价局牵头,省计委、建设厅参与,对各级有形建筑市场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清理和规范,并于8月底前将有关情况上报省政府。
  
  四、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内部管理
  
  (一)有形建筑市场要建立健全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结合有形建筑市场脱钩工作,对涉及招标投标行政职能的办法、规章进行必要修改,同时对市场内设机构及职能进行必要调整。
  
  (二)加强有形建筑市场设施建设。有形建筑市场要加强计算机管理系统和相关网络建设,建立和充实相关数据库,提高信息化服务水平。要尽快完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并尽快形成全国联网。有条件的地区要在公众网设立“窗口”,提供信息发布、投标咨询、网上接收资料、网上公布评标结果等各种服务,提高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操作的透明度。
  
  (三)严格内部人员管理。有形建筑市场中的内部人员要严守纪律,不得参与评标、定标等活动;严禁向单位推荐投标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内部信息以谋取私利;在履行服务职责时,遇到与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情形,应当回避;实行定期轮岗制度等。对违反上述要求及有关规定的,要依法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有形建筑市场发现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进行调查。在征得招标人和投标人同意后,有形建筑市场应当妥善保存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产生的有关资料、原始记录等,制定相应的查询制度和保密措施,以便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交易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全省各市有形建筑市场的脱钩情况,省建设厅会省计委、监察厅要于8月底前书面上报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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