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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住军产公有住房的军转干部和其他职工,军队允许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的住房,计入公有住房面积;不允许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的住房,不计入公有住房面积。是否允许出售,凭军队规定的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认定(以大军区主管部门出据的证明为准)。 (六)2001年12月31日前单位已出资资助职工购房,职工已购买住房的,按单位实际出资购得住房面积计入职工公有住房面积。 (七)2001年12月31日前单位已出资资助职工购房,职工没有购房的,按照本细则规定计算本人应享受的住房补贴金额减去单位资助的购房款金额,多余部分退回出资单位;未达到补贴标准的,仍享受住房补贴。 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各级职务干部住房规定面积执行黑龙江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黑房改字[1993]2号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执行黑龙江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黑房改办字[1999]第12号文件规定,技术工人参照《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普通工人住房规定面积对应表》执行(详见附表1—3)。 本办法由省直机关房改办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国家和省有新的房改政策规定,按国家和省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附表1 机关和事业单位各级职务干部住房规定面积对应表 单位:平方米 ┌────┬──┬──┬──┬──┬──┬──┬───────┬────┐ │ 职务 │正厅│副厅│正处│副处│正科│副科│工龄满25年的科│ 科员 │ ││││││││员、办事员│(办事员)│ ├────┼──┼──┼──┼──┼──┼──┼───────┼────┤ │住房使用│ 100│90│80│70│60│50│50│48│ │ 面积 │││││││││ ├────┼──┼──┼──┼──┼──┼──┼───────┼────┤ │住房建筑│ 150│ 135│ 120│ 105│90│75│75│72│ │ 面积 │││││││││ └────┴──┴──┴──┴──┴──┴──┴───────┴────┘ 注:1、使用面积换算建筑面积系数为1.5。 2、1937年7月6日、1945年9月3日、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在本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加15、10、5平方米使用面积。 附表2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住房规定面积对应表 单位:平方米 ┌────┬────┬───┬─────┬──────┬──────┐ │技术职称│两院院士│正高职│副高职、取│中级职称、具│初级职称、具│ ││││得博士学位│有硕士学位的│有学士学位的│ ││││的│研究生│本科毕业生│ ├────┼────┼───┼─────┼──────┼──────┤ │住房使用│153 │90│70│60│50│ │面积││││││ ├────┼────┼───┼─────┼──────┼──────┤ │住房建筑││││││ │面积│230 │ 135│ 105│90│75│ └────┴────┴───┴─────┴──────┴──────┘ 注:1、使用面积换算建筑面积系数为1.5。 2、国家级和省级有突出贡献的青年专家、省级重点学科带头人、博士生导师,可在规定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外,另增加一个建筑面积为25平方米的工作间。 附表3 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及普通工人住房规定面积对应表 单位:平方米 ┌──────┬─────┬────┬──────┬────────┐ │技术等级│ 高级技师 │技师│ 高、中级工 │初级工(普通工)│ ├──────┼─────┼────┼──────┼────────┤ │住房使用面积│70│60│50│48│ ├──────┼─────┼────┼──────┼────────┤ │住房建筑面积│105 │90│75│72│ └──────┴─────┴────┴──────┴────────┘ 注:使用面积换算建筑面积系数为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