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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02]24号
【颁布时间】 2002-05-30
【实施时间】 2002-05-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3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指导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二)办理职工个人住房贷款的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中心主要负责借款人资格、担保人资格、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的审定,建立贷款档案制度,加强贷款风险管理。经办银行主要负责职工贷款的开户、资金划拨和协助管理中心回收贷款。房地产管理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房产评估、他项权利等。
  
  九、贷款的偿还
  
  (一)贷款本息的偿还,可以根据借款人的收入情况和贷款额度灵活掌握。对参加工作时间较短的职工,可以按照等额递增还款的方式逐月偿还;对参加工作时间较长的职工,可以按等额递减还款的方式逐月偿还;对实行年薪制或年终分红的职工,可以按照约定式还款,按年度或其他定期还款的方式偿还。
  
  (二)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提前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延期,并出具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同意的书面证明,由管理中心决定是否延期。
  
  (三)借款人应遵守贷款合同的条款,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对逾期贷款要按规定加收利息。对有偿还能力而没有还款的职工,借款人和担保人要承担违约责任。
  
  十、简化程序,降低费用,提高办事效率
  
  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要简化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手续,建立抵押、保险、担保、贷款联合办公制度,提高办事效率,改善贷款服务工作。
  
  (一)管理中心要向社会公布职工贷款办理程序和时限,实行承诺制服务并设立举报电话。
  
  (二)一个城市可通过公平竞争、服务质量比选的办法,在人民银行指定的经办银行中,最多确定两家住房公积金经办银行。经办银行要利用现有网点或开辟新的网点,并采用先进办公手段,方便职工贷款和就近还款。对服务质量跟不上要求的经办银行,管理中心要提出整改意见,报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可以调整经办银行。
  
  (三)房地产管理主管部门要提高办事效率,对贷款额明显低于抵押物价值的、职工以购买的新房和公有住房作为抵押物的,可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协商认可,不需进行评估。
  
  (四)职工办理住房贷款的收费项目和额度,须经省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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