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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甬政发[2002]49号
【颁布时间】 2002-05-30
【实施时间】 2002-05-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3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和引导我市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市的民间投资发展迅速,投资总量不断增长,投资领域不断拓宽,在发展经济、扩大就业、活跃市场和增加出口等方面发挥出日益重要的作用。面对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为进一步加快我市投融资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优势,引导和促进民间投资健康、稳定、规范发展。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计投资[2001]2653号)和我市实际,现就促进和引导我市民间投资提出以下若干工作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促进民间投资持续快速发展
  
  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是与民间投资的积极参与分不开的。扩大民间投资有利于进一步拉动内需,保持全市经济持续增长;有利于适应我国加入WTO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增强全市经济的国际竞争力;有利于扩大就业,繁荣市场,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有利于更好地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渠道多样化的投融资体制新格局;有利于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以党的十五大精神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扩大民间投资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意义,为民间投资者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民间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引导和促进民间投资持续快速发展。
  
  二、进一步开放民间投资准入领域,实行积极的开放型投资准入政策
  
  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必须由政府垄断的领域以及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外,所有其他领域都应允许民间资本进入;入世后凡我国对外资开放的领域应先对国内民间资本开放;凡允许民间资本准入的投资领域,在税收、土地使用、开办企业、项目审批和银行贷款等方面对民间法人和自然人要与国有单位一视同仁。凡需要资质条件的,资质条件必须公开。各有关部门要认真严肃地组织清理我市现行对民间投资准入的种种限制条件,使其真正享有平等待遇。要充分吸纳国内外在这方面的成功做法,按市场经济的原则,通过各种配套政策措施,使民间投资项目形成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
  
  三、积极拓宽融资渠道
  
  人民银行要加强窗口指导,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民间投资支持力度,使民间投资者贷款真正与国有企业享有同等待遇;国有商业银行要加强服务意识,制定有针对性的贷款政策、管理办法等;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应把民间投资者作为重要服务对象;证券监管部门要在健全完善核准制的基础上,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和股票上市,为民间投资项目上市融资提供平等的机会;要支持民间投资者与外商合作,允许民间投资项目申请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要积极稳妥地发展风险投资基金,为民间投资者进行高新技术项目投资提供资金支持。
  
  四、进一步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投资方式的创新步伐
  
  要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以独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经营性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建设。对已建成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可通过实行特许经营权招投标方式选择和变更项目法人,也可通过协议转让产权(经营权)方式盘活存量资产,吸引民间投资。对新建的项目,要积极推行新型融资方式,组建各种类型的产业投资基金、信托基金,吸引民间资本投入基础设施项目。
  
  五、制订扶持政策和配套措施,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
  
  城建、交通、卫生、教育、文化、社会福利等行业应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牵头制订或提出相应扶持配套政策,以吸引民间投资进入这些行业。具体项目可以按“一项一策”方针,在推出投资项目的同时明确相应的配套扶持政策。
  
  (一)积极运用财政、税收、价格、土地等政策措施,引导和支持民间资本兴办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
  
  1.价格政策:除国家、省价格管理目录规定的品种外,价格应放开,原则上应由投资者和市场决定。
  
  2.财政政策:对某些投资大、收益低的公益行业,财政要安排必要的投入。
  
  3.税收政策:从其他经营活动中获得的利润用来投资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的,财税部门按该部分投资返还原所得税;个人所得如再投入同类项目,可全额抵扣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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