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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并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决算草案的报告,并作出决定。 七、加强对省级预算执行的审计。省人民政府审计部门要按照真实、合法、效益的要求,对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及部门决算依法进行审计。审计结束后,省人民政府应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必须真实反映审计期内的基本情况和问题,对审计出的问题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时依法纠正、处理。省人民政府应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要求报告处理结果。 省人大常委会或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有必要进行专项审计的,可以要求省人民政府责成审计部门对重点部门和重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报告审计结果。 八、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监督。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省级预算外资金的管理,采取措施将省级预算外资金纳入省级预算管理。对暂时不能纳入预算的,要纳入财政专户,编制收支计划和决算,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收支脱钩和收缴分离。 省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省级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九、依法执行备案制度。省人民政府应将制定的有关预算的规章、规定,省级预算与下级预算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下级向省级上缴收入、省级对下级返还或给予补助的具体办法,下级人民政府上报备案的预算汇总,接受中央财政返还或者给予补助款项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国务院审计机关对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以及其他应报送的事项,及时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十、预算工作委员会协助财经委员会承担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预决算、审查预算调整方案和监督预算执行方面的具体工作。 十一、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公布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财政预算、决算审查工作的决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