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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财预[2002]65号、沪价费[2002]49号
【颁布时间】 2002-06-06
【实施时间】 2002-06-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4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取消移动电话磁卡工本费收费项目的通知

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你办《关于取消移动电话磁卡工本费收费项目的请示》(沪无委办[2002]28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收费办法和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605号)精神,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本市从2002年7月1日起取消移动电话磁卡工本费收费项目;停止向移动电话手机用户收取每年50元的频率占用收费。
  
  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征收移动电话注册登记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沪财综[2000]31号、沪价费[2000]123号)即行废止。
  
  三、有关单位应按本通知规定,落实取消的收费项目,并到财政、物价部门办理《票据购印证》、《收费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二00二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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