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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住规[2002]086号
【颁布时间】 2002-06-06
【实施时间】 2002-06-06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704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创建“四高”优秀小区实施细则[失效]

[接上页]

  (三)未按优化建设方案实施的,不能达标。
  
  第五条 申报办法
  
  凡要参加创建活动并申报创建“四高”优秀小区的住宅建设单位,均可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住宅局提出申请,同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表
  
  2、创建下作计划(建设方案)
  
  ●开发建设计划
  
  ●规划设计特点
  
  ●建筑及房型设计特点
  
  ●环境设计特点
  
  ●技术配置情况及“四新技术”应用情况
  
  ●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及目标
  
  ●详细规划方案图
  
  ●典型标准层及主要房型平面图
  
  第六条 管理程序
  
  1、各区县住宅局在收到市、区计划委员会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时,即对开发建设规模达到组团级及以上的项目建立基础台帐,进行“四高”优秀小区创建项目储备。
  
  2、在项目方案阶段,区县住宅局提前将“四高”优秀小区的规划设计及技术配置要求告之建设单位,指导和帮助开发单位完善建设方案。
  
  3、区县住宅局受理申报后,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上报市住宅局;市住宅局对住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回复区局。
  
  4、区县住宅局在收到审核意见后,应在市住宅局指导和帮助下,在详细规划阶段组织专家对其建设方案(创建工作计划)进行评估、优化和审议,并负责将专家审核和指导意见及时反馈给开发建设单位,并督促其落实到创建项目设计之中。
  
  5、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区局的评审意见以及实际检查情况,合格的项目由市住宅局正式批复列入市创建“四高”优秀小区计划。
  
  6、市、区县住宅局应在建设施工阶段时“四高”优秀小区创建的实际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服务,积极协助建设单位解决创建过程中有关问题。
  
  7、凡发展不按“四高”标准进行建设,并经劝告不予改正的开发建设项目,市住宅局将取消其创建“上海市‘四高’优秀小区”资格。
  
  第七条 年度计划的编制和落实
  
  1、区县住宅局应根据市住宅局的要求负责做好本区县年度创建计划的编制和上报工作。
  
  2、市住宅局每年编制并下达《上海市“四高”优秀小区建设计划》。
  
  3、列入年度《上海市“四高”优秀小区建设计划》的项目,必须在当年12月31日前全面建成,并提出验收申请。
  
  第八条 验收和命名
  
  1、已建成的创“四高”优秀小区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验收申报表
  
  (2)“四高”优秀小区开发建设综合报告
  
  ●开发建设情况
  
  ●规划实施情况
  
  ●技术配置及“四新”技术应用情况
  
  ●综合经济技术指标
  
  ●有关实景照片
  
  2、区县住宅局应协助市住宅局组织有关部门、创建项目的社区、物业管理单位等对申报验收的项目进行现场综合评估验收。
  
  3、凡小区的各项建设按规划和创建工作计划的要求全部建成,并经市住宅局组织严格考核,验收合格的,将命名为“××年度上海市‘四高’优秀小区”,并颁发证书和铭牌。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市住宅局将提出具体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后再予验收。
  
  4、正式命名后,凡有投诉并经证实有严重质量等问题的小区,将撤销其“上海市‘四高’优秀小区”的资格。
  
  第九条 附则
  
  各区县住宅局应对在“四高”优秀小区创建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开发建设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并优先推荐参加当年本市住宅建设实事立功竞赛先进集体的评选。同时,对在“四高”优秀小区创建活动中的有功人员,可结合工作考评予以行政奖励。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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