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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武汉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武价函[2002]28号
【颁布时间】 2002-05-30
【实施时间】 2002-05-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4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武汉高新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蒸汽和冷热水价格的批复

武汉高新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定蒸汽和冷热水价格的报告》(新电[2002]24号)收悉。考虑到你公司近一年供热运行情况和未来发展因素,经研究,同意将去年试行的热力价格转为正式价格,同时将居民采暖由按采暖面积收费改换为能量计量方式收费。具体价格如下:
  
  一、蒸汽价格:100元/吨;
  
  二、居民采暖用热水(70-95℃)价格:3.70元/平方米/月;能量计量价格:0.093元/mj;
  
  三、空调用热水(55-65℃)价格:0.10元/mj;
  
  四、空调用冷水(7-12℃)价格:0.11元/mj。
  
  以上价格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今后国家、省有新的规定和要求,按新的规定执行。
  
  你公司要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努力降低生产销售成本,提高供热效益,积极开拓市场,大力发展用户,不断改进服务质量,促进东湖高新开发区的发展。
  
  
二OO二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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