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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违反前款规定不及时报告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退还所租住房,补缴公有住房租金和廉租住房租金之间的差额,或追缴租金补贴资金。 第十五条 承租配租住房的家庭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缴纳租金,合理使用住房,并不得将配租住房改变用途、改户、转租或者按房改成本价购买。 违反租赁合同约定,拖欠租金、改变住房用途或转租他人且拒不改正的,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因城市建设拆迁已承租的配租住房时,被拆住房的拆迁补偿款归房产管理部门所有,纳入廉租住房资金的统一管理。原承租家庭的住房由房产管理部门另行安排。 第十七条 房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审核、审批廉租住房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北仑区、镇海区、鄞州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6月10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