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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配合服务商和被授权单位做好税控密码器和IC卡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回收办理纳税清算的纳税人的税控存储器和税控密码器; (五)监督服务商的售后服务工作; (六)定期向市局上报进展情况,随时反馈问题。 征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税控装置的推广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被授权单位在推广税控装置工作中的职责: (一)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控密码器和IC卡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开展工作; (二)定期报告工作情况,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 第六条 制造商在推广税控装置过程中的职责: (一)按照标准生产合格的产品; (二)提供担保单位,承担其因产品质量不合格以及其他因素所引起的经济赔偿责任; (三)为服务商提供担保,承担其因售后服务不达标所引起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在本市建立技术支持中心,为服务商提供产品售后的技术支持服务; (五)确认税务机关具有更换权和终止权; (六)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 第七条 服务商在推广税控装置过程中的职责: (一)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支付保证金,用于“先行赔付”; (二)确认税务机关具有更换权; (三)主要在税务机关划分的销售范围内销售产品; (四)在划分范围内的区、县地方税务机关所管辖地区,至少设立一个服务机构; (五)销售产品不超过税务机关制定的最高限价; (六)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操作培训并上门安装; (七)纳税人认购付款后,保证5天内安装使用; (八)以3个专职服务人员为基数,每销售200台产品,至少增设1个专职服务人员; (九)开通服务专线电话,提供24小时的全天候服务,接报后至迟1小时内到达现场; (十)产品售出后,前12个月免费保修,以后只收取材料费; (十一)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并于每月10日内将上月产品的销售、安装、维修和投诉情况以书面形式(附软盘)报当地税务机关。 第八条 纳税人认购和使用税控装置的有关规定: (一)自愿认购; (二)认购时需填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发票使用认定表》(附件); (三)认购采取先付款后培训、安装的方式; (四)纳税人应正常使用税控装置,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五款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为保证使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在产品出现故障时的正常经营,可按其经营规模提供一定数量的定额发票作为备份使用,同时应加强对定额发票的管理。 第十条 本试行办法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发票人发票使用认定 ┌──────────┬───────────────────────────────────────┐ │纳税人名称││ ├──────────┼────────────────────────┬───────┬──────┤ │组织机构代码││办税人员姓名││ ├──────────┼────────────────────────┴───────┴──────┤ │实际经营地址││ ├──────────┼─────────┬─────┬────────┬───────┬──────┤ │地税计算机代码││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 │开票方式│发票类别│购票方式│供应量│成本│ 税控装置产品 │选项划│ ││││(每次)│││“√”│ ├──────────┼────┼────┼─────┼────────┼───────┼──────┤ │到税务机关开具│--│--│ -- │ -- │ -- ││ ├──────────┼────┼────┼─────┼────────┼───────┼──────┤ │白行手开│定额税控│验旧售新│一个月│购票成本│ -- ││ ││发票││ 用量 ││││ ├──────────┼────┼────┼─────┼────────┼───────┼──────┤ ││机打税控││一个月用│购票成本│税控发票机││ ││发票(窄)││量,但每次│和税控装│││ │├────┤批量供应│不超过一│置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