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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助力车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希认真贯彻执行。2002年5月30日 南京市助力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助力车的管理,减少城市环境污染,维护城市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助力车包括汽油机助力车和电动自行车两类。 汽油机助力车是指发动机排量不大于36毫升,设计时速不超过 24公里的两轮车。 电动自行车是以蓄电池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第三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公安局负责实施。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具体负责助力车交通管理工作。 计委、经委、工商、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助力车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对汽油机助力车发展实行总量控制,不再增发汽油机助力车号牌,并逐步全面淘汰。二冲程汽油机助力车必须按规定限期淘汰,或者更新为符合规定的四冲程汽油机助力车或电动自行车。 对电动自行车发展放开总量控制,纳入正常的非机动车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营业执照或超越经营范围销售助力车。有汽油机助力车销售权的单位不得销售任何品牌的二冲程汽油机助力车。 第六条 在本市销售的助力车须具有生产许可证,整车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并经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在本市销售电动自行车的,应当与销售地的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专业处置单位签定委托处置废旧电池的协议。 第七条 助力车须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号牌、行驶证,方可上路行驶。助力车号牌应当固定安装在车身前后明显位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转借、涂改或伪造助力车号牌、行驶证。 第八条 汽油机助力车号牌分二类:第一类包括玄武区、鼓楼区、白下区、建邺区、秦淮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浦口区和大厂区的车辆号牌,其号牌应当标明“南京”字样;第二类为江宁区及四县的车辆号牌,其号牌应当分别标明“江宁”、“江浦”、“六合”、“溧水”、“高淳”字样。 第一类号牌的汽油机助力车,必须为符合《南京市汽油机助力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四冲程汽油机助力车。 悬挂第二类汽油机助力车号牌及外地号牌的车辆不得迁入转为悬挂第一类汽油机助力车号牌的车辆。 第九条 需要办理助力车更新、过户、补领牌证、迁出等手续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车主身份证明、车辆来源证明等合法有效凭证,经检验合格后,予以办理。 汽油机助力车发动机号码、车架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助力车每两年检验一次,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助力车,不得上路行驶。 凡尾气排放不符合《南京市汽油机助力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汽油机助力车,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维修,达到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 助力车驾驶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年满16周岁; (二) 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及生理缺陷。 第十二条 助力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右边行驶。 悬挂第一类号牌的汽油机助力车,可以在本市道路上行驶。悬挂第二类号牌的汽油机助力车不得在本市市区道路上行驶。 过境的汽油机助力车必须按照指定路线行驶。 第十三条 驾驶助力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行驶证; (二)醉酒后不得驾车; (三)行驶速度不准超过15km/h,不得与其他车辆争道抢行; (四)不得在市区禁鸣区域内鸣号; (五)不得驾驶制动器失灵的助力车; (六)不得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 (七)夜间行驶应当使用夜行灯; (八)须在准许停放的地点依次停放; (九)不得载人; (十)载物重量不得超过30kg,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0cm,宽度左右不得超出车把,长度不得超出车身。 第十四条 无营业执照或超越经营范围销售助力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罚。 第十五条 助力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法处罚。 第十六条 市计委、经委应当组织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环保等部门按照省有关规定对本市助力车销售、上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1999年9月25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南京市助力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