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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湘价函[2009]52号
【颁布时间】 2009-05-12
【实施时间】 2009-05-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湖南对外经济贸易职业学院联合办学收费标准的批复

湖南对外经济贸易职业学院:
  
  你院《关于核定联合办学收费的请示》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有关规定和你院执行湘价函[2008]56号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你院经批准与澳大利亚博士山技术与继续教育学院联合办学的专业为国际经济与贸易、市场开发与营销、酒店管理和计算机网络技术四个专业。
  
  二、核定你院对自愿就读上述联合办学专业的学生,继续按每生每年收取学费16000元、住宿费每生每年800元执行。
  
  三、你院要严格履行对中外合作办学学生的承诺,对完成学业、修满学分达到准予毕业条件的学生,应确保毕业学生获得你院和澳大利亚博士山TAFE学院的大专层次毕业文凭。如因为办学过程中未履行与澳方联合协议中所订立条款等原因,影响学生正常毕业并未获得澳方毕业文凭的,你校应无条件向学生退还全部学费并承担相关责任。
  
  四、你院接此批复后,应及时到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实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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