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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九)城管部门 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免收城建占道费。 (十)房产部门 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免收房屋租赁管理费。 (十一)人事部门 进入人才流动机构求职的下岗失业人员免收人才流动服务费。 (十二)公安部门保安服务机构 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免收集贸市场保安费。 (十三)其它 建立扶持再就业的融资体系和担保机制,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融资 渠道及小额贷款担保。 四、取消的收费项目 (一)劳动保障部门 1.使用临时工管理费。 2.《城镇待业人员证》(含《待业职工证》)费。 (二)税务部门 购领发票IC卡费、发票购领手折(册)费。 (三)工商部门 1.个体附加费。 2.微机管理费。 3.文明经营保证金。 4.证照过塑费、镜框费。 5.名称查询费。 (四)城管部门 1.门前三包(五包)责任制工本费。 2.《占道许可证》工本费。 (五)房产部门 房屋租赁工本费。 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市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将所制定的再就业优惠政策和办事程序汇编成册并予以 公示 ,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建立回告反馈制度。各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 真履行职责,搞好管理服务。市再就业办负责制订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具体考核办法,做 好对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未认真落实优惠政策的单位领导及责任人,将按照执 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予以追究。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前发放的《优惠证》仍按本通知规定的 优惠政策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