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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未经财政部门审批,用预算外资金购买专控商品的,没收违法款物,并处违法款额10%的罚款。 (四)未经财政部门审批,用预算外资金进行基本建设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违法款额10%的罚款。 (五)擅自扩大预算外资金开支范围,滥发奖金、实物、补贴、津贴的,除如数追回外,视情节轻重,对单位处违法款额10-20%的罚款;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以本人三个月以下基本工资的罚款。 财政部门违反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或责成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六)将预算内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的,要如数追回,并上缴上级财政,对单位处违法款额20%的罚款;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以本人两个月基本工资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预算外资金收支单位违反本条例的罚没款,从其财政拨款中扣减或本单位预算外资金支出中扣减,个人缴纳的罚款,可以从本人工资中扣除。 第二十五条 罚没款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3%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监察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视其情节,可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涉及收费的有关问题,按《本溪市行政事业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