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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5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5月30日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二)项修改为:“对技术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二、将第十三条修改为:“从事技术中介或营业性技术交易活动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向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登记;并按核准范围、方式交易。从事技术中介或营业性技术交易应具备的条件,由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三、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设立常设技术交易市场及举办技术交易会,举办者应向举办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备案。” 四、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科学技术委员会有权责令停止交易;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