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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建建[2002]第0369号
【颁布时间】 2002-06-06
【实施时间】 2002-06-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4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吊装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外省市沪办建管处:

  
  最近,市政府明确将加强大型吊装设备安全管理,作为本市安全生产管理六大重点之一。为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吊装安全管理,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制定执行起重吊装施工方案制度
  
  进入起重吊装阶段,施工企业在吊装前,应严格按工程技术要求和施工现场的工况条件,编制完整的有针对性的施工方案,对方案中的技术要求必须进行专门计算和严格复核,方案须经过企业技术负责人审定。施工过程中,必须按施工方案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施工方案;如有特殊情况,需变更施工方案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逐级进行。
  
  二、加强起重吊装施工现场指挥和管理
  
  施工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起重吊装作业时,必须明确施工警戒区域,按规定进行清场,加强现场监护,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吊装区域。大型吊装作业,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应该到场监督,确保施工安全。
  
  三、加强起重设备使用管理
  
  建筑施工起重设备必须是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合格产品,进口设备必须通过商检,并有相关证明。
  
  要严格起重设备使用年限管理。其中达到设计规定使用年限的应予报废。无设计使用年限规定的,塔式起重机年满20年,其他起重设备满15年的,企业应每年组织检测评估,符合使用标准的,由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继续使用;企业无能力自行检测评估的,可委托市级以上建设机械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评估。
  
  要严格起重设备检验检测管理。起重机械设备每次安装完毕使用之前,必须经企业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塔机、施工升降机等大型起重设备,使用前,还必须通过建设机械检测机构的检测。
  
  各施工企业还应当建立并保管好起重设备的技术档案,包括产品合格证或鉴定证书、设备使用说明书、整机调试检测记录、安全操作要求、使用和维修保养记录等。
  
  四、明确各施工单位安全职责
  
  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工程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负总责,各分包企业向总承包企业负责。总承包企业应依据有关起重设备安全使用标准和规定,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分包单位施工活动。分包单位应接受总承包企业的技术交底、协调指挥和监督检查。
  
  五、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根据建设部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单位应立即组织对管辖范围内的建筑工地起重设备和吊装作业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标准是《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检查重点是起重设备的采购、维修、保养、检测、报废等各项制度的建立和贯彻落实情况,吊装作业安全技术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的实施情况,起重和指挥人员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起重设备周围的安全防护情况等。检查必须做到责任层层落实,整治不留死角。其中,对明令禁止使用的起重设备必须淘汰,有安全隐患的必须立即整改。检查情况请于6月25日前报市安监总站。6月20日以后,全市组织抽查。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00二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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