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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凉府办发[2009]31号
【颁布时间】 2009-05-12
【实施时间】 2009-05-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州防震减灾局州规划和建设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五)强化建设工程抗震普查机制,落实抗震加固措施。
  
  州境内已建成的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其他建设工程,要按照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州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抗震能力的意见》(凉府办发〔2008〕60号)的要求,全面完成全州已建房屋、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普查工作,对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对我州上世纪70年代初至80年代未修建的预制构建房屋,要按照凉府办发〔2008〕60号文件的要求进行分类处理。
  
  (六)强化农村民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的管理。
  
  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的管理,是《防震减灾法》新建立的法律制度。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把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纳入抗震设防的管理,要结合城乡一体化、小城镇建设、新农村建设、生态移民、异地扶贫搬迁试点建设和“三房”改造等工作,将农村民居、基础设施和乡村公共设施建设纳入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范畴,建立由县市分管规划和建设的副县市长任组长,规划和建设、发改、防震减灾、移民、扶贫、国土资源、财政等政府部门领导参加的推进农村民居和乡镇公共设施抗震设防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安排,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州规划和建设部门要按照相关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组织开展农村实用抗震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推广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经济适用、具有当地特色的建筑设计和施工技术,培训相关技术人员,建设示范工程。
  
  各县市要继续落实凉府办发〔2008〕60号文件制定的村镇建设工程措施。凡属村庄建设范围内的乡镇政权机关、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共建筑,楼层两层以上、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村镇建设工程,由各县市规划和建设局监督管理。其他农村民居建设,由乡镇专兼职人员、乡镇防震减灾助理员负责房屋的监管工作,并接受规划和建设部门的督促和指导。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2009年新建农村民居20%以上达到抗震设防要求,每年按照递增20%的要求,逐步提高农村村民住宅的抗震设防水平。2009年起新建的乡村公共设施,要100%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七)强化抗震设防要求的行政许可制度。
  
  州、县市防震减灾、规划和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抗震设防要求的行政许可制度。确保《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重大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办理建设工程(重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行政许可项目的全面落实,切实做到该行政许可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实施行政许可,对应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建设工程项目实现法规化管理。州和各县市人民政府建设、交通、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实现有关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应当与抗震设防要求相衔接的要求。
  
  (八)强化抗震设防要求的宣传教育。
  
  州防震减灾部门要加大同规划建设、新闻宣传等部门的配合力度,组织开展抗震设防要求知识的宣传教育,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主流媒体和采用印发宣传资料、手册、办板报等多种形式向全社会进行抗震设防要求知识的公益宣传,把抗震设防要求知识作为地震灾害预防的重要内容。交通、水利、电力、教育、卫生、民政、发改等部门,应把抗震设防要求的宣传教育作为防震减灾知识的重要内容,切实抓好抗震设防要求的宣传教育工作。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相关单位贯彻执行。
  
  
凉山州防震减灾局
  
  凉山州规划和建设局
  
  二00九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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