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杭政办[2002]25号
【颁布时间】 2002-06-05
【实施时间】 2002-06-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5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四条 拆迁当事人双方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调解不成的,裁决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拒绝搬迁的,按照《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裁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裁决机关作出裁决时必须制作裁决书,裁决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提请裁决各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单位全称)、住(地)址;
  
  (二)提请裁决的事实;
  
  (三)裁决的内容(结果);
  
  (四)行政裁决权和作出裁决结果的法律、法规依据;
  
  (五)当事人对裁决不服时的权利;(六)裁决机关的全称、住址和作出裁决的时间。
  
  第十六条 裁决书由裁决机关采取下列方式送达当事人:
  
  (一)直接送达。
  
  (二)邮寄送达。
  
  (三)委托送达。
  
  (四)留置送达。
  
  (五)公告送达。
  
  送达裁决书须有送达回证或其他凭证。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八条 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强制拆迁。
  
  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且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且在诉讼期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诉讼期届满之日起180日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九条 纠纷处理中涉及鉴定费用的,由申请人按实支付。
  
  第二十条 裁决机关的承办人员在依法履行公务活动时,应当向当事人、证人及有关单位出示执法证件,有关人员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执行公务。
  
  妨碍裁决机关承办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