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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府[2002]54号
【颁布时间】 2002-06-05
【实施时间】 2002-06-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5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外资委等十部门关于鼓励外商投资上海农业领域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现将市外资委、市农委、市计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房地资源局、上海海关和农业银行市分行制订的《关于鼓励外商投资上海农业领域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委等八部门关于鼓励外商投资上海农业领域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1999)17号)同时废止。
  
  
二00二年六月五日

  
  
关于鼓励外商投资上海农业领域的若干意见

  
  为推进上海农业现代化建设,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加快农业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本市实际,现就鼓励外商投资上海农业领域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鼓励外商投资上海农业领域的重点
  
  (一)根据国务院批准并从2002年4月1日起实施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及国家计委、科技部制定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结合本市“十五”发展规划及上海发展“都市型农业”的战略,确定鼓励外商投资上海农业领域的重点为:种植业、林业、养殖业、为农服务的先进装备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生态环境保护、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农业高新技术等。围绕种子工程、生物工程、温室工程、绿色工程,重点鼓励投资种子种苗、现代温室、农业机械、农用生产资料、生物技术(制药、肥料、疫苗)、农业精深加工等行业,重点鼓励“绿色作物”、“超市农产品”、“包装农产品”、“质量标准型农产品”。
  
  (二)各区县在招商引资时,要重视并促进外商对上海农业领域的投资。对重大农业项目,要结合本市农业发展的整体部署,向市级现代农业园区集聚。
  
  (三)鼓励引进现代农业发达国家的“精准农业”,以提升上海都市农业水平。
  
  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以下农业及农业基础设施的项目,作为鼓励类外商投资的项目范围:
  
  1、中低产农田改造。
  
  2、蔬菜(含食用菌、西甜瓜)、水果、茶叶无公害栽培技术及产品系列化开发、生产。
  
  3、糖料、果树、花卉、牧草等农作物优质高产新技术、新品种(转基因品种除外)开发、生产。
  
  4、花卉生产与苗圃基地的建设、经营。
  
  5、农作物秸秆还田及综合利用、有机肥料资源的开发生产。
  
  6、中药材种植、养殖(限于合资、合作)。
  
  7、林木(竹)营造及良种培育。
  
  8、优良种畜种禽、水产苗种繁育(不含我国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
  
  9、名特优水产品养殖、深水网箱养殖。
  
  10、防止荒漠化及水土流失的植树种草等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建设、经营。
  
  11、饲料添加剂及饲料蛋白资源开发。
  
  12、粮食、棉花、油料、蔬菜、水果、花卉、牧草、肉食品、水产品的贮藏、保鲜、分级、包装、干燥、运输、加工新技术、新设备。
  
  13、林业化学产品及林区“次、小、新”林和竹材的综合利用新技术、新产品。
  
  14、综合水利枢纽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15、节水灌溉新技术设备制造。
  
  16、农业、林业机具新技术设备制造。
  
  二、鼓励外商投资上海农业领域的政策
  
  (一)对鼓励类外商投资农业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生产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予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对外商投资农业所引进的优良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凭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在“十五”期间予以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外资农业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享受国家规定的自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如属“先进技术型企业”,可延长三年减半期。
  
  (四)外资农业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如将其从该企业获得利润再投资的项目,投资期限在5年以上,可按规定予以全部返还或部分返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五)外商投资农业企业与国内科研部门合作,参与上海科教兴农活动,可申报上海市科教兴农攻关项目课题。
  
  (六)外商投资鼓励类农业项目,经区、县以上政府依法批准后,可通过缴纳土地使用费的方式使用集体土地。
  
  (七)经市科委等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可分别按《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和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享受有关政策。
  
  (八)凡引进优良品种和先进技术,经过区域试验和生产性试验,证明有较高效益的项目,无形资产可按国家规定的比例入股。对引进的优良品种和先进技术,经市农委、市科委认定后,试验期间由市税务部门视情给予农业税的减免照顾。
  
  (九)外商投资农业产业经营或农业综合开发重点项目,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银行可优先安排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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