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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文字号】 京计投资字[2002]1002号
【颁布时间】 2002-06-05
【实施时间】 2002-06-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5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转发市计委关于《北京市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审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十一)投资建设项目取得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缴纳有关税费、落实资金等建设条件后,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十二)按照责、权统一的原则,建立审批责任制。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的主要职责是保证项目符合政府投资调控目标,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符合享受政府优惠鼓励政策条件,实行谁审批、谁负责。
  
  四、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十三)实行办理时间承诺制。建设单位提供符合规定的项目文件后,实行登记备案的项目,办理时间限定在1个工作日;目前暂时保留审批的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办理时间限定在10个工作日内。
  
  (十四)市权限内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登记备案,在北京市投资项目办理中心成立以前,暂时仍到市计委办理;办理中心运转以后,一律到中心办理,实行“一口进,一口出。”
  
  (十五)审批和登记备案的相关信息,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外,计划部门要向全社会公布,实现政务公开、公正和透明。市计划部门设立社会监督电话。建设单位可通过各种途径反映建设项目计划审批过程中的有关情况,计划部门做到“一件一登记,一件一处理,一件一反馈”。
  
  (十六)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实行。由市计委负责解释。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室
  
  2002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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