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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大政发[2002]42号
【颁布时间】 2002-06-05
【实施时间】 2002-06-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5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区内严禁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广告、通知、宣传品等行为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大连市城区内严禁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广告、通知、宣传品等行为的暂行规定》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六月五日

  
  
大连市城区内严禁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广告、通知、宣传品等行为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保护整洁、文明的市容环境,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根据《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严禁在大连市城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城市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各类广告、通知和其他宣传品(以下简称野广告)。
  
  第三条 大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对野广告行为的查处工作。
  
  市城乡建设、城建、工商、公安、卫生、民政、劳动、通信管理等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应严格按照本规定,在其管理范围内加强对野广告的整治工作。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均负有维护城市市容整洁的义务,有权对野广告行为进行制止和检举。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要按照《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落实门前五包责任制,保证门前环境整洁、容貌优美。发现门前有野广告的,应组织人员及时清除;发现有野广告行为的,应立即交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或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野广告行为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除根据《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外,还应收缴其从事野广告行为的用具,并责令其清除一定范围以内的野广告或责令其承担该范围内野广告的清理费用。
  
  第七条 野广告的内容含有兜售假证、假货、非法行医、非法招工的,除按本规定第六条处理外,还应由工商、卫生、劳动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八条 有野广告行为的当事人属于“三无”人员的,由民政部门依法收容遣送或由公安机关按照外来暂住人口管理规定处理。
  
  第九条 野广告内容中留置通信号码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进行核实后,应书面通知市通信管理局,由市通信管理局通知电信企业中止该通信工具的使用。
  
  第十条 有野广告行为的当事人违反本规定屡教不改、
  
  损坏公私财物、扰乱公共秩序、妨碍社会管理秩序或野广告内容宣传黄、赌、毒以及其他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警告、罚款和拘留及其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应当秉公执法。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以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野广告的处罚和整治,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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