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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厦人[2002]52号
【颁布时间】 2002-05-29
【实施时间】 2002-05-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5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民政局等关于退伍大中专毕业生安置问题的通知

各区委组织部、人劳局、民政局、征兵办:
  
  
为了适应人世新形势,充分发挥市场对人才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促进退伍大中专毕业生通过市场化渠道尽快实现就业,根据国家、省有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要求和厦委办[2002]015号文件规定精神,结合退伍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特点,现就我市退伍大中专毕业生安置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退伍大中专毕业生,是指入伍前属国家计划内统一招收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非师范类厦门生源的待就业毕业生(不含成人教育和职业中专教育的毕业生)。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用人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接收安置退伍大中专毕业生的职责和义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退伍大中专毕业生安置工作。
  
  三、退伍大中专毕业生的安置采取自谋职业、“双选”就业、重点对象安置相结合的安置办法。
  
  1.自谋职业安置办法
  
  退伍大中专毕业生到市民政局办理报到手续后,到入伍所在区民政局办理自谋职业手续,并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按厦府办[2000]033号文件规定执行。自谋职业退伍大中专毕业生的档案,由户口所在区民政局移交区人才服务中心免费托管。自谋职业退伍大中专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各有关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并按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2.双向选择就业安置办法
  
  鼓励退伍大中专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双向选择”的办法落实就业单位。凡经“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的退伍大中专毕业生,人事部门应按毕业生就业规定给予办理接收就业手续。属事业单位在编制范围内接收的可以免试,编制和相关部门应优先给予办理用编增人计划手续。退伍大中专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后,不实行见习期,直接办理转正定级。
  
  若经“双向选择”仍未能落实接收单位的,由生源所在区劳局推荐到各企事业单位(含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
  
  3.重点对象安置办法
  
  荣立二等功、三等战功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伍大中专毕业生作为重点安置对象进行安置,由生源所在区人劳局指令性安排到本区事业单位就业,若本人自愿自谋职业或“双选”就业,应给予鼓励。其它特殊情况的报告市人事局。
  
  四、退伍大中专毕业生被用人单位录用后,用人单位应当执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为退伍大中专毕业生办理失业、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退伍大中专毕业生的军龄连同国家规定的退役后待就业时间,一并计算为在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并与参加社会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
  
  五、本规定适用于2002年起征集入伍的符合本规定安置对象的大中专毕业生。厦人[1998]130号文件有关退伍大中专毕业生安置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
  
  厦门市人事局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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