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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宁价商发[2002]85号
【颁布时间】 2002-05-29
【实施时间】 2002-05-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5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科技厅关于我区2002年蚕茧价格及加强蚕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物价局、蚕丝绸协调(领导)小组、各蚕业站(办公司):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2002年蚕茧价格政策及加强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691号)文件精神和我区《茧丝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为了加强蚕茧价格和收购工作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桑蚕鲜茧收购价格实行自治区政府定价。按照优质优价原则结合我区实际,2002年中准级桑蚕鲜茧(干壳量9.2克,上车茧率100%)收购价格(含税),在国家预测价格每50公斤650元的基础上每50公斤增加100元,即每50公斤750元。凡采用方格簇上簇结业的在同等水平下,收购价格按上一档次价位收购。桑蚕鲜茧干壳量和茧层率级差差价及各等级具体价格标准见附表。
  
  根据我区桑蚕茧产需双方已形成利益共同体,基本无价格矛盾的实际,干茧供应价暂由产需双方协商确定。
  
  二、加强收购及价格管理,维护正常收购秩序。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蚕茧价格和收购政策,严格按我区《茧丝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本通知规定做好蚕茧流通中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蚕茧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压级压价、抬级抬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价格秩序和蚕农及企业利益。对价格违法行为一经查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自治区物价局。
  
  各级蚕茧生产、经营部门要认真做好《鲜茧收购资格证书》的审报,建立、完善蚕茧收、烘经营的制度、机构设施和相关条件。未经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经营鲜茧收购业务。
  
  各级蚕业主管部门和茧丝绸协调(领导)小组要加强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蚕茧收购要严格实行仪器评茧,严禁目测手感评茧,干茧交易要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标准,确保蚕茧质量稳定提高。要加强与金融部门的协调工作,保证收购资金,杜绝“打白条”,并协助银行按期回收贷款,形成收购资金的良性循环。用于蚕茧收购的贷款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对无证收购、未经委托和许可收购、人为炒作扰乱收购秩序的要严肃处理,并由工商部门对其货物进行查扣或没收。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维护蚕茧价格和收购秩序,促进我区蚕桑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三、加强引导。各市、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正确认识蚕茧产销形势,重视目前国内外茧丝绸市场存在的一些不稳定因素,引导农民加强桑园管理,通过提高质量和单产增加收入。各地对在生产收购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我们反映。
  
  本通知自2002年春茧收购之日起执行。
  
  附:桑蚕鲜茧干壳量和茧层率等级收购价格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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