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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工商管理局
【发文字号】 京工商发[2002]103号
【颁布时间】 2002-06-05
【实施时间】 2002-06-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5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工商管理局关于规范经营性网站开办单位主体资格的通知

为严格落实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范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性网站开办单位的主体资格,市局与市通信管理局联合发布了通告,要求本市行政区域内未申领经营许可证和未办理企业登记,以及已领取经营许可证但尚未办理企业登记的经营性网站开办单位,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将依法予以查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分局要组织力量,按照市局已下发的辖区内已备案经营性网站名单,登门认户,检查其经营许可证和企业登记手续的办理情况并予以记录。对既未办理经营许可证也未办理企业登记的,督促其在通告期限内办理有关手续。对已领取经营许可证,但尚未办理企业登记的,督促其在通告期限内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二、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法积极查找辖区内既未办理经营许可证和企业登记,也未办理备案登记的经营性网站。查出后,督促其开办者在通告期限内办理各项有关手续。
  
  三、对本通知发布前已在市局办理了备案登记的经营性网站开办者,明确告知其取得经营许可证,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时,除工本费外不再收取登记费用;各登记注册部门对持有《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证书》的网站企业,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时不再收取登记费用,只收取执照副本工本费。
  
  四、对超出通告规定期限仍未办理经营许可证和企业登记的已备案经营性网站开办者,要通过多种方法,耐心细致地督促其办理上述手续;对超出通告规定期限,既不办理经营许可证和企业登记,且未办理备案登记的经营性网站开办者,依法予以查处。
  
  五、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开办经营性网站)的企业,在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时,该经营项目统一核定为“互联网信息服务”;原已核定的表示相同意思的经营项目统一调整为“互联网信息服务”。
  
  六、本通知发布后,对新办理经营许可证和企业登记的经营性网站开办者,在督促其办理所属网站备案登记的过程中,按照下列程序衔接:各分局企个私监督科按月从本局信息中心调取新登记的且经营范围被核定为“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企业情况(含市局注册处新办理的),按照联系方式,要求和指导工商所登门认户,督促备案。
  
  
2002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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